美国提出负责任的金融人工智能披露议案
2024年12月4日,一项旨在提高金融服务中人工智能产品透明度的新法案被提出。
美国众议员玛克辛·沃特斯(D-Calif.),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首席民主党人,提出了《2024年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披露法案》,该法案指示多个联邦监管机构研究金融服务中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的用途和来源。这包括识别数据来源及其使用方式、模型设计和功能,以及最佳实践,如模型是否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
根据该法案,联邦监管机构将需在法案通过后六个月内向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研究结果的报告。该报告还将包括监管机构关于是否需要采取额外联邦行动来监管人工智能模型的建议。
“此法案要求相关的银行和市场监管机构研究和审查使用人工智能的工具、产品和服务的当前数据标注实践,并基于这些实践向国会提出建议,”一份新闻稿称。“通过标注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系统的数据的来源,消费者可以认识到人工智能是如何被用来做出特定决策的,此类数据的质量,以及他们的数据在此过程中是如何被使用的。”
在研究之后,各机构将被指示确定其监管的实体和供应商是否需要向政府提供关于其如何使用数据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额外信息,以及“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时合成数据与真实数据的划分和比例”。
联邦监管机构将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
该法案延续了众议员沃特斯与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帕特里克·麦克亨利(R-N.C.)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合作的传统,二人合作促成了该委员会于1月宣布的两党人工智能工作组。
“此法案是众议员沃特斯多年来工作的延续,她创建了首个国会人工智能特别工作组,以探索人工智能在我国住房和金融服务系统中的应用,”新闻稿称。“该特别工作组举行了近十几场听证会,以审查人工智能的利弊,确保这项技术的发展不会超出我们的监管能力,不会加剧现有的不平等,也不会伤害或滥用消费者。”
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披露法案
法案文本
第118届国会 第2会期 H.R. 11号
为要求联邦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供应商提供的人工智能系统标准化描述的研究和报告,以及其他目的。
在众议院
Waters女士提出了以下法案;该法案已被提交至专门委员会。
为要求联邦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供应商提供的人工智能系统标准化描述的研究和报告,以及其他目的。
本法案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颁布,
第1节 本法案可引称为《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披露法案2024》(Responsible AI Disclosure Act of 2024)。
第2节 有关供应商提供的人工智能系统标准化描述的研究和报告
(a)研究。——各受管辖机构负责人可与其他受管辖机构协调,并咨询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以开展一项研究,该研究应——
(1)为受监管实体常用的人工智能数据和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方法论建立当前和推荐的定义及标准;
(2)评估受监管实体和供应商识别受监管实体所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的当前和推荐做法;
(3)评估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合成数据与真实数据的划分和比例方面的当前和推荐标准;
(4)确定此类数据的来源;
(5)评估此类模型的设计和功能,包括提交给此类模型的数据是如何被纳入的,以及数据通常以其他何种方式被使用;以及
(6)检查在遵守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方面的最佳实践,包括在受监管实体使用的内部或供应商提供的人工智能系统方面遵守反歧视、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要求的情况。
(b)报告。——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的6个月期末之前,各受管辖机构负责人应向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含——
(1)根据(a)小节要求开展的研究所得出的所有发现和决定;以及
(2)关于是否应修订有关供应商提供的人工智能系统披露和标准化描述的联邦法律、法规、指导、命令、监管实践或任何其他行政行动的建议。
(c)现有权限。——在根据(b)小节要求发布报告后,如果各受管辖机构确定其根据另一法律规定有权采取行动,则要求——
(1)受监管实体和向受监管实体提供人工智能系统的供应商——
(A)向受管辖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i)实体或供应商如何识别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数据;
(ii)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合成数据与真实数据的划分和比例;
(iii)此类数据的来源;或
(iv)此类模型的设计和功能,包括提交给此类模型的数据是如何被纳入的,以及数据通常以其他何种方式被使用;或
(B)以受管辖机构认为适当的形式向公众披露(A)项中描述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或
(2)寻求向受监管实体提供人工智能系统的供应商,为受监管实体提供一份标准化披露,该披露由受管辖机构确定,并包含受监管实体拟使用的每个人工智能模型相关的(1)(A)项中描述的信息。
(d)国会的观点。——国会认为,如果确定需要(c)小节中所述的要求,受管辖机构不应等到根据(b)小节发布报告后再实施这些要求。
(e)定义。——本节中:
(1)受管辖机构。——“受管辖机构”是指美联储系统理事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
(2)受监管实体。——对于受管辖机构而言,“受监管实体”是指——
(A)《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2节定义的该受管辖机构的主要金融监管对象;
(B)《联邦信用合作社法》第101节分别定义的州信用合作社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就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而言);以及
(C)《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第1002节定义的受保护人(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而言)。
本文来自新知号自媒体,不代表商业新知观点和立场。 若有侵权嫌疑,请联系商业新知平台管理员。 联系方式:system@shangyexinzhi.com